部落格
化妝品包裝要標示什麼?
May 04,2022
資料來源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,自西元2021年7月1日施行
產品之包裝標籤仿單資訊標示
針對以上標示,細項說明
一、中文字體大小規格如下--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
二、全成分名稱,得參照以下,以中文或英文標示
三、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(淨重或容量)由高至低排列標示。
但若有以下之一者,得於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成分後任意排列
四、色素成分得參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Color Index(CI)及EC Directive Annex IV命名法。
香精及香料,得以下表示之
五、彩粧系列產品因配色而加入或可能加入之色素,可先將共同色素名稱全部列出再加註「+/-」或「may contain」或「可能加入色素」等字樣。
六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等字樣,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、打印等方式,標示於外包裝或容器之上,並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。
標示日期應依能辨明之方式標明,其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日,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日。如果是標籤,其所標示應以不褪色油墨,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,不得分開。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,自西元2021年7月1日施行
產品之包裝標籤仿單資訊標示
| 標示項目 | 外盒包裝或容器(即外包裝或內包裝) | |
| 一 | 品名 | O |
| 二 | 用途 | ▲ |
| 三 | 用法及保存方法 | ▲ |
| 四 | 內容物淨重、容量或數量 | ▲ |
| 五 | 全成分名稱 | ▲ |
| 六 | 使用注意事項 | ▲ |
| 七 |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名稱(品牌商-產品責任人) | ▲ |
| 八 |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、或保存期限 | ▲ |
| 九 | 批號 | ▲ |
| 十 |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| ▲ |
說明:
一、「O」記號者,於外盒包裝及容器,均須顯著標示。
二、「▲」記號者,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,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,無外盒包裝者,應標示容器上。
三、修正規定:具外包裝及容器者,除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外,容器至少應標示品名。
四、若為國外輸入品至台灣地區銷售,需加刊產地。
針對以上標示,細項說明
一、中文字體大小規格如下--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
| 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| 字體高度及寬度 |
| >800g/800mL | ≧2.0 mm |
| ≦800g/800mL | ≧1.6 mm |
| ≦300g/300mL | ≧1.2 mm |
二、全成分名稱,得參照以下,以中文或英文標示
| 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(INCI) |
| 中華藥典 |
| 美國藥典(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) |
| 歐洲藥典(European Pharmacopoeia) |
| 相關公訂書或藥典 |
三、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(淨重或容量)由高至低排列標示。
但若有以下之一者,得於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成分後任意排列
| 成分含量≦百分之一 |
| 色素成分 |
四、色素成分得參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Color Index(CI)及EC Directive Annex IV命名法。
香精及香料,得以下表示之
| 香精 | 香料 | Flavor |
| Fragrance | Parfum | Perfume |
| Aroma |
五、彩粧系列產品因配色而加入或可能加入之色素,可先將共同色素名稱全部列出再加註「+/-」或「may contain」或「可能加入色素」等字樣。
六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等字樣,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、打印等方式,標示於外包裝或容器之上,並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。
標示日期應依能辨明之方式標明,其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日,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日。如果是標籤,其所標示應以不褪色油墨,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,不得分開。
更詳情的資訊及產品規劃請直接聯繫我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