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妝品包裝要標示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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料來源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,自西元2021年7月1日施行

產品之包裝標籤仿單資訊標示
  標示項目 外盒包裝或容器(即外包裝或內包裝)
品名 O
用途
用法及保存方法
內容物淨重、容量或數量
全成分名稱
使用注意事項
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名稱(品牌商-產品責任人)
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、或保存期限
批號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
 

說明:

一、「O」記號者,於外盒包裝及容器,均須顯著標示。

二、「▲」記號者,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,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,無外盒包裝者,應標示容器上。

三、修正規定:具外包裝及容器者,除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外,容器至少應標示品名。

四、若為國外輸入品至台灣地區銷售,需加刊產地。


針對以上標示,細項說明
一、中文字體大小規格如下--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
產品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字體高度及寬度
>800g/800mL ≧2.0 mm 
≦800g/800mL ≧1.6 mm
≦300g/300mL ≧1.2 mm

二、全成分名稱,得參照以下,以中文或英文標示
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Cosmetic Ingredients(INCI)
中華藥典
美國藥典(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)
歐洲藥典(European Pharmacopoeia)
相關公訂書或藥典

三、成分名稱應依其含量(淨重或容量)由高至低排列標示。
但若有以下之一者,得於其他含量大於百分之一成分後任意排列
成分含量≦百分之一
色素成分

四、色素成分得參照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之Color Index(CI)及EC Directive Annex IV命名法。
香精及香料,得以下表示之
香精 香料  Flavor
Fragrance Parfum     Perfume 
Aroma    


五、彩粧系列產品因配色而加入或可能加入之色素,可先將共同色素名稱全部列出再加註「+/-」或「may contain」或「可能加入色素」等字樣。


六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等字樣,應以壓印或不褪色油墨印刷、打印等方式,標示於外包裝或容器之上,並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。
標示日期應依能辨明之方式標明,其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得僅標明年月日,並以當月之末日為製造日或期限終止日。如果是標籤,其所標示應以不褪色油墨,印刷或打印於同一張標籤,不得分開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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